文章:持有受管制物質。

持有管制物質

持有管制物質是指明知或故意非法持有管制物質的罪行。

最高刑罰為縣懲教所 (HOC) 1 年或州監獄 5 年。此外,還會喪失駕駛執照。

為了證明被告持有受管制物質有罪,檢察官必須證明三件事,才能排除合理疑點:

  1. 所涉物質為管制物質。
  2. 被告持有一定數量的該物質。
  3. 被告是在知情或故意的情況下這樣做的。

持有管制物質的辯護策略

儘管少於一盎司的大麻已非刑事化,但持有一盎司或以上的大麻,以及任何數量的其他非法藥物或無有效處方的管制藥物,仍屬犯罪。您不僅可能會被監禁,還可能會受到移民後果以及喪失駕駛執照的處罰。

但是,有嚴格的法律以及判例法保護您的憲法權利。如果您選擇聘請 Elliot Savitz & Scott Bradley 律師事務所為您辯護,我們可能會提出以下動議:

  • 因缺乏合理理由而駁回。
  • 撤銷針對您的證據,因為這些證據是透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
  • 排除您在違反 Miranda 權利的情況下向警方做出的任何有罪供述。

此外,由於 Commonwealth v. Cruz、 警察不能再因為大麻的氣味而搜查您的汽車。

  • 在您被拘留後,警方也不能在未告知您 Miranda 權利的情況下對您進行詢問。
  • 即使有搜查令,如果警方沒有在宣誓書和申請書中確立合理的理由,也可能侵犯了您的權利。

Elliot Savitz & Scott Bradley 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為被控持有管制物質的客戶辯護方面擁有優異的成績。致電 (781) 974-3429 免費法律諮詢。我們會給您誠實的意見、解釋您的權利,並告訴您我們可以提供哪些協助。